一、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所投报价数值问题的澄清答疑。 前期一次、二次澄清公告中内容: “1.关于报价计算的举例详细说明,各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供应商报价时,在确定A、B各项单价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5+B/B项最高限价*0.5)*100。 所投报价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A、B价格填写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无效。 若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等可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情形,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例:如某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报价明细表”中A为40元/工时(小时),B为20%,则其评审价格即“开标一览表”中所投报价为(40/50*0.5+20%/30%*0.5)*100*0.9=66.00。 综合计算后,所投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所投报价相同,A数值低的排序在前;若A也相同,B数值低的排序在前。在淘汰临界点上,所投报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若A、B数值都相同,则全部淘汰,以满足财政部第110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20%的淘汰率。 依据: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金额与按《报价明细表》中A、B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A、B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澄清内容(变化处已标黑加下划线): 因评标系统具有自动计算小微企业分数功能,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数值无需*0.9。仅按照公式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5+B/B项最高限价*0.5)*100计算数值,填写所得数值即可。故该内容特做如下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内容已标黑加粗。 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1.关于报价计算的举例详细说明,各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供应商报价时,在确定A、B各项单价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5+B/B项最高限价*0.5)*100。 所投报价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A、B价格填写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无效。 若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等可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情形,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例:如某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报价明细表”中A为40元/工时(小时),B为20%,则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填写所投报价=(40/50*0.5+20%/30%*0.5)*100=73.33。 请注意: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中所投报价填写数值应为:73.33。 评审过程中,经评审认定为合格小微企业的,评标系统自动将数值*0.9,计算出最终评审价格=73.33*0.9=66.00,评标系统自动用66.00报价数值参与评审。 综合计算后,所投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所投报价相同,A数值低的排序在前;若A也相同,B数值低的排序在前。在淘汰临界点上,所投报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若A、B数值都相同,则全部淘汰,以满足财政部第110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20%的淘汰率。 依据: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金额与按《报价明细表》中A、B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A、B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以上数值填写要求,以本次澄清答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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